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云浮市**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3时46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粤W*****的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大道佛开高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55.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玉筠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区**镇**房,联系电话189********;
2.卷宗二册、散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