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钦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96号 

被告人吴钦,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2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吴钦通过微信收取购毒人员王某某500元购毒款后,将一包净重0.65克的冰毒可疑物放置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小学大门左手边一石碑前的花丛中,并拍摄照片告知王某某自行拿取。随后,王某某在拿取上述冰毒可疑物时被民警当场捉获,冰毒可疑物被当场提取。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吴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宾豪庭三期车库出入口附近被捉获,民警从吴钦处查获其联系贩卖毒品给王某某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吴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上述冰毒可疑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氯胺酮、海洛因、可卡因、甲卡西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钦的供述及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0.6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钦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吴钦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观长

                                 检察官助理:黄承地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吴钦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及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