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吴锋,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4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华宁县宁州**村**号**号。2018年1月3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被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9日经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日西安市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锋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吴锋在云南家中接到毒品上线“三儿”刘俊(另案处理)的电话,指示吴锋从云南到西安市帮其接收一件一指定快递包裹,并承诺给吴锋5000元报酬。次日吴锋乘座3U8527号航班自云南省昆明市飞抵西安市,并于当天按照刘俊的指示入住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长安校区附近的铭富酒店326房,后按照上线刘俊指示在长安区南雷村里短租一间民房。
2018年1月1日12时许,吴锋来到了西安市长安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北门口“近邻宝”快递中心,准备领取指定包裹,期间警觉到公安人员跟踪后,吴锋随和刘俊协商,联系校园“跑腿”人员,让校园“跑腿”人员帮其代领包裹,并送至其入住的铭富酒店326房间。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铭富宾馆内将被告人吴锋抓获。当场查获吴锋领取的指定包裹,并从包裹中查获内装有外包装标有“儿童黄金视力眼贴”的盒子七盒,从中发现藏有用白色通明塑料袋包装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310包,现场称量毛重4830克,经鉴定,净重为4684.9340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提取、扣押物品、称重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书;4.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6.户籍信息等书证;7.证人证言;8.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锋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达4684.9340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吴锋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星
2019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吴锋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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