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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7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乙,暂住**路**号**室。2018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2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吴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吴某某以获取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在本区**路**号**室内开设现场版网络“百家乐”赌场并操盘、接受赌客投注参赌,并通过码量提成获利。2019年11月10日,民警在该处查获正在以“网络百家乐”进行赌博的赌客侯某某、何某某、季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并抓获被告人吴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侯某某、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二人在吴某某处下注玩网络百家乐时被民警查获。

2.证人卜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二人看到吴某某用自己电脑帮他人下注玩网上百家乐。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相关照片证实,民警于2019年11月9日对本区**路**号**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吴某某,参与赌博的卜某某等人,从吴某某处查获并扣押到电脑主机一台、赌资人民币11,215元。

4.电脑截图证实,吴某某使用的网络百家乐账号11月3日至11月10日的洗码量为人民币370,110.50元。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审批表》证实,何某某、季某某、侯某某均因赌博受到行政处罚。

6.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的前科及释放时间。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吴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吴某某对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 琳

检察员:朱佳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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