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镇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张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共谋,决定通过在南方**产权交易所挂牌销售版画的方式实施诈骗。具体的诈骗模式为:周某某、陈某某以四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义担任发行方,在南方**产权交易所挂牌发行“苏新平时代风景系列限量授权数字版画”和“武艺京都系列限量授权数字版画”,并通过自我交易等方式操控版画价格;张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先后负责吸粉团队、讲师团队。在具体实施诈骗过程中,吸粉团队根据话术拨打电话,以推荐股票的名义,吸引被害人加入微信群和直播间;讲师团队、吸粉团队互相配合,通过讲授、推荐股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期故意“不经意间”展示出实际由发行方操控的版画走势K线图,虚构该版画投资系私募大佬带领操作,平台价格远低于市场估值,投资该版画可获得高额利润,诱骗被害人以远高于成本价的价格购买;被害人大量买入后,吸粉团队不再发展新的被害人即封盘,版画价格也随即下跌,致使被害人亏损。
2018年12月,王某甲等人又与李某甲合谋,通过广东**交易所,利用上述方式发行“麻姑献寿图版画”实施诈骗。
被告人吴镇鹏系吸粉团队曾某某(另案处理)处的人员,与曾某某、王某乙、郑某甲(均另案处理)成立**公司,由郑某甲、吴镇鹏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招募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等人为业务员,配合发行商、讲师团队诱骗被害人开户,入金购买版画。
2018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吴镇鹏等人伙同他人先后通过南方**产权交易所、广东**交易所,利用挂牌发行“苏新平时代风景系列限量授权数字版画”和“麻姑献寿图版画”,共计诈骗被害人李某甲等11人,造成上述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966779.01元。
被告人吴镇鹏于2019年9月26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吴镇鹏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王某乙、郑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吴镇鹏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
7.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镇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共同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吴镇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镇鹏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镇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任留存
附:
1. 被告人吴镇鹏现羁押在南通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及另附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