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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长亮诈骗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吴长亮(绰号小吴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宁化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德兴,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长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补查完毕后于5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长亮驾驶浙JY****白色解放牌货车,多次从本市**镇**村**小区王某甲的铜粉回收店以30.9-31.4元/公斤的价格购买铜粉(型号57-3,下同),后将铜粉运至被害人任某某位于本市**镇工业区的**铜业厂,以29.5-30.1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任某某,**铜业厂过磅员金某某、莫某某将当天称重的时间、重量记录在黄色便签纸上,并拍照发送至微信群以便老板任某某、戴某某夫妇核对,后被告人吴长亮驾车至被害人任某某位于本市**镇**村的**阀门厂,将当天称重结果填写成送货单给被害人任某某夫妇及财务人员结算。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长亮利用被害人任某某等人疏于核对结算单据的漏洞,在填写送货单时虚高其出售铜粉的重量或没有出售铜粉却伪造送货单,骗取被害人结算款,累计金额达817904元(人民币,下同)。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吴长亮运至**铜业厂的铜粉经过磅员莫某某称重并记录的重量是3602公斤,被告人吴长亮伪造了铜粉重量为4902公斤的送货单给被害人任某某结算,虚高铜粉重量1300公斤,售价29.7元/公斤,骗取结算款38610元。

2、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吴长亮运至**铜业厂的铜粉经过磅员莫某某称重并记录的重量是3826公斤,被告人吴长亮伪造了铜粉重量为3876公斤的送货单给被害人任某某结算,虚高铜粉重量50公斤,售价29.7元/公斤,骗取结算款1485元。

3、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吴长亮运至**铜业厂的铜粉经过磅员金某某称重并记录的重量是3284公斤,被告人吴长亮伪造了铜粉重量为3984公斤的送货单给被害人任某某结算,虚高铜粉重量700公斤,售价29.8元/公斤,骗取结算款20860元。

4、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吴长亮运至**铜业厂的铜粉经过磅员莫某某称重并记录的重量是3577公斤,被告人吴长亮伪造了铜粉重量为5377公斤的送货单给被害人任某某结算,虚高铜粉重量1800公斤,售价29.7元/公斤,骗取结算款53460元。

5、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吴长亮当天没有运送铜粉至**铜业厂称重,却伪造了11月23日出售铜粉重量为5286公斤、单价29.8元/公斤的送货单给被害人任某某结算,骗取结算款157522元。

6、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吴长亮运至**铜业厂的铜粉经过磅员金某某称重并记录的重量是3703公斤,被告人吴长亮伪造了铜粉重量为3970公斤的送货单给被害人任某某结算,虚高铜粉重量267公斤,售价29.8元/公斤,骗取结算款7956.6元。

7、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吴长亮当天没有运送铜粉至**铜业厂称重,却伪造了11月30日出售铜粉重量为4995公斤、单价29.8元/公斤的送货单给被害人任某某结算,骗取结算款148851元。

8、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吴长亮运至**铜业厂的铜粉经过磅员金某某称重并记录的重量是3601公斤,被告人吴长亮伪造了铜粉重量为4601公斤的送货单给被害人任某某结算,虚高铜粉重量1000公斤,售价29.8元/公斤,骗取结算款29800元。

9、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吴长亮当天没有运送铜粉至**铜业厂称重,却伪造了12月4日出售铜粉重量为5268公斤、单价29.8元/公斤的送货单给被害人任某某结算,骗取结算款156986元。

10、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吴长亮运至**铜业厂的铜粉经过磅员莫某某称重并记录的重量是3613公斤,被告人吴长亮伪造了铜粉重量为3673公斤的送货单给被害人任某某结算,虚高铜粉重量60公斤,售价29.8元/公斤,骗取结算款1788元。

11、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吴长亮运至**铜业厂的铜粉经过磅员莫某某称重并记录的重量是3398公斤,被告人吴长亮伪造了铜粉重量为5398公斤的送货单给被害人任某某结算,虚高铜粉重量2000公斤,售价30.1元/公斤,骗取结算款60200元。

12、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吴长亮当天没有运送铜粉至**铜业厂称重,却伪造了12月20日出售铜粉重量为4664公斤、单价30.1元/公斤的送货单给被害人任某某结算,骗取结算款140386元。

2019年12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吴长亮在福建省宁化县**首府后门停车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吴长亮家属已支付被害人赔偿款5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

2.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情况说明、送货单、银行转账记录、账单、便签纸照片、微信截图、发还清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轨迹、照片、火车记录、航空记录、住宿记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3.证人莫某某、金某某、王某甲、丁某某、康某某、马某某、王某乙、许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任某某、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长亮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光盘、U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长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高铜粉重量、伪造送货单的方式,连续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艳

2020623

附:

    1.被告人吴长亮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2张,U盘1个。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银行卡1张,暂存于玉环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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