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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长生抢劫案)_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吴长生,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70********,满族,文盲或半文盲,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明水县**镇**村**队**号。1999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9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明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抢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长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长生与被害人张某某约定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后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204号后院一凉亭,吴长生用拳头击打张某某头面部,并发生撕扯,后强行将张某某手持的深蓝色**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抢走。

经侦查,被告人吴长生于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明水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等;

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吴长生供述和辩解;

4.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长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长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淑悦

2020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长生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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