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吴长远,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现住泉州市鲤城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5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长远、杨某甲、吴某甲、林某某、吴某乙、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19年12月7日,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5日,泉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杨某丙在工伤保险还未生效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被告人吴长远、吴某甲隐瞒事故实际时间,谎报工伤事故时间为2015年8月8日,骗取泉州市**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74817.6元。
2.2013年7月28日,泉州**有限公司工人万某某在没有参保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被告人吴长远授意巫某某前往**医院更改实际伤者万某某的治疗身份为胡某某,后使用有参保工伤保险的胡某某替代未参保工伤保险的万某某进行申报工伤理赔,骗取泉州市**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理赔金人民币8772元。
3.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告人吴某乙签订劳动事务代理协议书,并私下约定晋江市**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不用为全部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也可以由被告人杨某甲负责为没有参保的员工办理工伤理赔。2016年5月29日,晋江市**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章某某在还没有参保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被告人杨某甲、林某某、吴某乙于2016年6月2日为章洁补办工伤保险,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修改章某某在**医院的治疗时间,将章某某的工伤时间修改为2016年6月7日,为章某某申请办理工伤理赔,骗取泉州市**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3488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吴某甲经通知主动到泉州市**机械有限公司接受民警调查,后被依法传唤;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吴长远在泉州市鲤城区被抓获;2019年7月8日、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吴某乙先后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泉州市丰泽区被抓获;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晋江市**镇被抓获。
案发后,泉州市**机械有限公司退出杨某丙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74817.6元,晋江市**陶瓷实业有限公司退出章某某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3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赃款;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投案证明、身份信息、病历材料、工伤保险待遇拨付情况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长远、杨某甲、吴某甲、林某某、吴某乙、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以及被告人相互辨认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林某某、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长远、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林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工伤保险金,其中被告人吴长远、吴某甲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甲、林某某、吴某乙、王某某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林某某、吴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长远、杨某甲、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视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对被告人林某某、吴某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科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长远、杨某甲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林某某、吴某乙、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光盘八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