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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长金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1461号

被告人吴长金,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94********,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镇**村**组。曾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长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时,被告人吴长金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20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12月3日凌晨2时许、12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长金三次来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乐清市石帆街道大林村路边的水果摊位,窃取水果摊位盒子内的现金,每次窃取人民币约200元。2020年12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长金再次来到被害人李某某的水果摊位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并抓获。从吴长金身边查获被盗的现金人民币415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长金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长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长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长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长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财物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长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长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沛

检察官助理:何兴宝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长金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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