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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雨芯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吴雨芯,曾用名吴梅梅,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单元****号。2012年11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雨芯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雨芯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居住于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小区******号房间内,采用零包贩毒的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

    1、2019年8月期间,王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中铁瑞景名城二期楼下,帮助被告人吴雨芯向吸毒人员肖某某贩卖冰毒九次,均是由肖某某直接向王某某微信联系购买冰毒,王某某在收到肖某某转账后立即将毒资转给被告人吴雨芯。

 2、2019年8月20日、8月24日、8月26日、8月27日,被告人吴雨芯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在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中铁瑞景名城二期楼下、高店路重庆渝家码头老火锅门口、郫都区红光苑小区门口分别向吸毒人员肖某某贩卖300元、300元、600元、300元冰毒。其中有两次是由王某某帮助被告人吴雨芯将毒品拿给肖某某的。

 3、2019年8月26日晚,被告人吴雨芯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在郫都区红光镇橡树湾A区小区向兰某某贩卖500元冰毒。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吴雨芯在郫都区犀浦镇西汇锦苑B区中门处向吸毒人员兰某某贩卖300元的冰毒。

 4、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吴雨芯在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中铁瑞景名城二期楼下青木网吧附近两次向吸毒人员黄某某贩卖360元、380元冰毒。均是由王某某帮助被告人吴雨芯将冰毒粘在特定的位置,由黄某某自行取走。

 2019年8月28日22时许,民警在中铁瑞景名城二期门口将王某某挡获,后王某某带领民警前往****号房将被告人吴雨芯挡获,并从房间客厅桌子上查获净重3.61克的8袋白色晶体,从王某某卧室内查获共净重43.12克的12袋白色晶体、1袋红色颗粒。经鉴定,其中净重共计8.7克的16袋白色晶体、1袋红色颗粒含有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雨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雨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雨芯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

2020年5月1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补充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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