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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青宇、徐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吴青宇(曾用名吴清龙),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镇**巷**号。被告人吴青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20482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租住无锡市滨湖区**院**号**室(户籍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村**区**幢**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嫖娼,于2013年7月3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青宇、徐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6月24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吴青宇、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青宇于2018年4月10日,冒充“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本市梁溪区运河东路“无锡问茶院”内,安排被告人徐某某冒充“**(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某,谎称高价收购被害人张某甲名下的“**·手机”域名,并提出张需完善域名相关问题。后被告人吴青宇遂以帮助张办理域名升级等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甲的人民币52000元。尔后,被告人吴青宇于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间,另虚构“浙江省**投资有限公司”等买家,谎称高价收购被害人张某甲的域名,并以张的域名仍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解决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甲的人民币计368000余元。

被告人吴青宇于2018年12月11日,冒充“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本市“中国饭店”大厅的茶室内,安排被告人徐某某冒充“**(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某,谎称高价收购被害人金某某名下的“四川**农业”互联网平台,并提出金需完善域名相关问题。后被告人吴青宇遂以帮助金办理网络平台延期等为由,骗得被害人金某某的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吴青宇于2019年9月至10月间,冒充“苏州**局”工作人员,安排钱某某(另案处理)冒充“**英语陈总”等买家,谎称高价收购被害人赵某某名下的“中国**门户”域名,并提出赵需完善域名相关问题。后被告人吴青宇遂以帮助赵办理域名升级、延期等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的人民币计44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青宇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金某某的谅解;退赔赵某某人民币15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刑事谅解书、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赵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吴青宇、徐某某及涉案人员钱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青宇、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青宇伙同徐某某等人诈骗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吴青宇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徐某某的诈骗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青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青宇、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晓阳

检察官助理:李同源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青宇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村**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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