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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青平、陆某甲等9人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吴青平,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4********,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农民,2008年8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2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陆某甲(又名陆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9********,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黎平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20年7月28日被浙江省苍南县公机关抓获,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0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欧某丙(绰号“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9********,侗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5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三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绰号“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3********,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8********,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4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又名双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8********,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赖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62********,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镇**村**组,农民。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5日被黎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青平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陆某甲、欧某丙等7人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吴青平,2020年8月7日已告知陆某甲、欧某丙等7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新案并旧案进行并案审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吴青平(**镇**村上**寨人)相继邀约欧某丙(**镇**村**寨人)、何某某(**镇**村**寨人)、杨某甲(**镇**村**寨人)、杨某乙(**市镇**村**寨人)、吴某甲(**镇**村**寨人)、陆某甲(**镇**村**寨人)共七人,商定以七人所在的自然寨为七股,以吴青平、陆某甲、欧某丙、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吴某甲七人为股东,一起到敖市镇岑罗村上岑罗寨被告人吴某乙家中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得的“水子钱”除去场地费、买香烟、矿泉水等公用支出外,按七股来平均分配,并在邀约赌徒时承诺可以分得“低保”来吸引赌徒参加,但未明确各个自然寨如何分配收益和发放“低保”。吴青平和陆某甲负责在赌场内发牌、收“水子钱”、赔钱,其他股东主要负责在本寨宣传、邀约赌徒来参与赌博和领取“水子钱”、分发“低保”等。2020年2 月25日晚,该赌场除公用费用外共抽得“水子钱”人民币102900元,吴青平等七人分别领取人民币14700元;2月26日晚,该赌场除公用费用外共抽得“水子钱”人民币63000元,吴青平等七人分别领取人民币9000元。2020年2月27日22时许,该赌场被黎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40310元、“水子钱”人民币7600元。期间,吴青平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3700元,陆某甲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欧某丙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300元,何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700元,杨某甲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1700元,杨某乙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300元、吴某甲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吴某乙为赌场提供场地及桌椅等用具,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赌博工具桌子、扑克牌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文书;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甲、欧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青平、陆某甲、欧某丙、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青平、陆某甲、欧某丙、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青平、陆某甲、欧某丙、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八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青平、陆某甲、欧某丙、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兆远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起诉书43份,换押证8份,量刑建议书16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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