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吴青,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巷**号**室。2020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青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6月18日,被告人吴青等人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江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办公地点在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幢**座**室。自2014年06月份至2016年02月份,被告人吴青等人通过业务员发放宣传单、组织开会、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取得受害人信任,以投资孔雀养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项目为由,承诺借款利息10%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熊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42名受害人金额共计1599914元。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吴青在义乌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青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
6同步提审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5999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常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吴青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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