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540号
被告人吴静,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3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室。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9月10日、2019年1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吴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吴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静,听取了被告人吴静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26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吴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晚,被告人吴静在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街道办事处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27克。
2019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吴静在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路昆山市中医医院门口以700元的价格向钱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
2019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吴静在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路昆山市中医医院附近以7000元的价格向项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后被当场抓获。民警从项某某处调取了该10克甲基苯丙胺,在被告人吴静身上搜查到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41克)和毒品海洛因3包(净重共11.58克)。
被告人吴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现金等;
2.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项某某、郑某某、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静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静贩卖毒品海洛因12.58克、甲基苯丙胺10.6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成刚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静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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