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风,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区**号楼**单元**楼**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9月3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1年9月3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月1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2014年6月16日被辽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晓明,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于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1月24日被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1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行政罚款伍佰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逮捕。
被告人霍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曾因赌博于2010年5月2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伍佰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风、李晓明、闫某某、霍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风伙同被告人闫某某、李晓明、霍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组织群内参赌人员通过手机下载“星火辽源”软件以“辽源填大坑”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红渔利。在此期间,被告人吴风等人共非法获利148340.8元。其中,吴风分红所得64200元,闫某某分红所得33667.4元,李晓明分红所得31436元,霍某某分红所得10423.4元,王某某分红所得8614元。被告人霍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吴风、李晓明、闫某某、霍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风伙同被告人李晓明、闫某某、霍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风、李晓明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霍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宪忠
附:
1.被告人吴风、李晓明、闫某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被告人霍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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