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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飞、杨换生等人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吴飞,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0********,汉族,大专,打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荆州市荆州区**号**栋**单元**室。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7月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同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换生,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41990********,汉族,初中,公安县**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公安县**镇**。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9月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17年12月18日被假释,2019年9月17日被特赦;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0********,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挖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性,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7********,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2014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女性, 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11992********,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住荆州市荆州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公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飞、杨换生、胡某甲、胡某乙、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5月21日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二名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五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二名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五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吴飞、杨换生、胡某甲、胡某乙、任某某到公安县埠河镇“茉莉花开”酒店五楼KTV包间唱歌喝酒。22时左右,吴飞、胡某甲、任某某去找吧台**被害人陈某某要求赠送酒水,陈某某一边看手机一边解释已经免了包间费不再赠送酒水,吴飞认为陈某某服务态度不好,抢过陈某某的手机摔在吧台上。随后,吴飞、胡某甲、任某某对陈某某及其丈夫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胡某乙、杨换生也冲上来一起殴打李某某、陈某某夫妻。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李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及违法犯罪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飞、杨换生、胡某甲、胡某乙、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飞、杨换生、胡某甲、胡某乙、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飞、杨换生、胡某乙劳改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与被告人胡某甲、任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飞、杨换生、胡某甲、胡某乙、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飞、胡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地供述自已的罪行,属自首;被告人胡某甲、杨换生、任某某如实地供述自已的罪行,属坦白,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积极赔偿了二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减少刑罚量。被告人吴飞、杨换生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乙有犯罪前科,依法应当增加刑罚量。建议判处被告人吴飞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判处被告人杨换生有期徒刑6个月至11个月;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判处被告人胡某乙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拘役5个月,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华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飞、杨换生、胡某甲、胡某乙现在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现在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任某某联系电话: 1532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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