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吴飞,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组**号,住通江县**镇**街**号。2017年5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飞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吴飞声称自己转账需要银行卡,在亲戚朋友处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收取李某某、向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及密码、U盾、SIM卡等资料55套,并通过QQ联系,将一部分银行卡及密码、U盾、SIM卡等资料出售给QQ号为754****(昵称:V_Top-H)、240808****(昵称:陈可昕)、209878****(昵称:漫漫人生路)的人。之后,为获取更多利益,吴飞便利用收取的银行卡及密码、U盾等资料帮助转账。2019年4月28日民警在吴飞妻子赵某某背包及吴飞住处查获他人银行卡及密码、U盾等资料41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飞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飞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心华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吴飞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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