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吴骏,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5********,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镇**路**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 于2007年1月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曾因赌博, 于2009年6月被建湖县公安局处罚款五百元;曾因吸毒, 于2014年5月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处罚款五百元;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及吸毒, 于2014年6月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吸毒, 于2015年9月被建湖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严重成瘾,于2015年9月被建湖县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骏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22时55分左右,被告人吴骏醉酒后驾驶苏M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建湖县上冈镇人民路好又多超市路段被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骏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55.8毫克。
归案后,被告人吴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信息及近期照片,证明被告人吴骏的身份信息。
2.受案登记表及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吴骏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归案。
3.涉案人员案底查询清单、刑事判决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人吴骏的前科劣迹情况。
4.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试管照片,证明提取被告人吴骏血样的情况。
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吴骏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55.8毫克。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车架号及发动机号被打磨的照片、机动车照片,证明被告人吴骏无驾驶资格,车辆手续齐全。
7.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明被告人吴骏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05月05日22时许,被告人吴骏醉酒后驾驶苏M1****号小型普通客车被交警查获。
9.被告人吴骏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05月05日22时许,其醉酒后驾驶苏M1****号小型普通客车被交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已超过血液乙醇含量每百毫升80毫克的定罪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扣娣
检察官助理:刘美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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