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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麒麟抢劫、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吴麒麟(又名吴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麒麟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阳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6日阳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1年7月27日晚,刘某甲(已判刑)、宋某某等人在阳新县**大酒店**房间采取用扑克牌“梦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次日凌晨,刘某甲输钱后怀疑有人做“笼子”便中途离开赌场,来到该酒店**房间,让在房间等着拿赌场分红的被告人吴麒麟组织人将赌场冲掉把钱抢走。被告人吴麒麟遂让房间内的明某甲、明某乙、明某丙、明某丁、明某戊、钟某某(均已判刑)六人去酒店的**房间抢劫,钟某某负责守住5楼电梯口,明某甲、明某乙、明某丙、明某丁、明某戊负责对参赌人员实施抢劫,吴麒麟则准备车辆在外等候。事后,明某甲等人按照事先的分工敲开**房间,明某乙拿出携带的砍刀威胁房内人员不准动,明某甲、明某丙等人抢得赌场内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万余元及若干手机,明某甲等五人退出**房间搭乘钟某某守候的电梯逃出**大酒店,后明某甲、钟某某等六人乘坐被告人吴麒麟等候在外的出租车逃跑。吴麒麟等人逃至黄石市区,将抢得的赃款挥霍、购物、分赃。事后,吴麒麟安排明某甲等人逃至贵州躲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明某丁、明某戊、明某丙、明某甲、明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徐某某、刘某丁、刘某戊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袁某某、尧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6.被告人吴麒麟的供述与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2012年,被告人吴麒麟得知被害人梁某甲中标阳新县**镇一树木工程,遂借该树木工程滋事。2012年5月15日,吴麒麟伙同“矮子”(另案处理)再次借该树木工程在阳新县**镇**街和**街交汇处拦停被害人梁某甲的车辆,吴麒麟上前结扭梁某甲,并让“矮子”去叫人来帮忙,随后“矮子”叫来刘某丙、石某甲,吴麒麟持大理石块伙同刘某丙等人将梁某甲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梁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吴麒麟家属赔偿梁某甲1万元,吴麒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梁某乙、石某乙、朱某某、石某甲、梁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4.阳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吴麒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麒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玲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麒麟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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