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吴麦让,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村,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经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麦让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1月25日下午三时许,被告人吴麦让与被害人杨某某在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公交五公司的家属院因打牌发生争执,后在吴麦让回到位于公交五公司家属院4号楼3单元6楼中户的家中时,见杨某某在其家中不走,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扯打斗,在两人打斗到三楼时,吴麦让将杨某某打倒在地,并用砖块击打杨某某头部,被告人吴麦让离开作案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4.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麦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吴麦让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星
2019年6月5日
注:被告人吴麦让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附: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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