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吴龙奎,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31961********,汉族,小学文化,系武汉市青山区**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县,住湖北省武汉市**,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龙奎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吴龙奎受蒋某某(已判决)邀约,伙同何某甲、雷某某、段某某(均已判决)、宁某某(在逃)驾驶一辆面包车,一辆货车携带钢管、胶带等作案工具到黄石与马某某、赖某某、何某甲、蒋某某、余某某(均已判决)会和,除了赖某某在车上等候通知以外,其他人由马某某驾驶面包车带至有色建安仓库围墙外,马某某在围墙外望风,何某甲带领吴龙奎等人持钢管攀爬围墙进入建安仓库内,持钢管对值班门卫夏某某、周某某进行殴打、威胁,并用绳子、胶带将二人捆绑在门卫值班室,破坏该仓库的监控、报警设备,随后马某某通知赖某某带货车到仓库,抢走仓库内存放的铜母线14.215吨。连夜将抢的母铜线运往武汉,经杨某某介绍以72.615万元的价格销赃给武汉市**铜业公司。经鉴定,被害人夏某某损伤为轻微伤,被抢走的铜母线价值87.2万元,被损坏的监控设备价值1.0905万元。被告人吴龙奎到案后,其家属退赃一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黄价认字[2011]83号、[2012]1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2013)鄂下陆刑初字第00001号、(2014)鄂下陆刑初字第00027号、(2017)鄂0204刑初183号等书证;2.证人马某甲、赖某某、余某某、何某甲、吴龙奎、张某某、蒋某某、马某乙、李某某、段某某、雷某某、何某乙、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龙奎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龙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殴打、捆绑、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辉
(院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龙奎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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