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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吾星飞、吴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案)_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二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金小青,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住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20141130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5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9日;2020611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日因吸毒成瘾被该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3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62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吾星飞,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住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200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422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2020611日,因吸毒主动登记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不予处罚,同日因吸毒成瘾被该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06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0********,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住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2019122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611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日因吸毒成瘾被该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6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小青、吾星飞、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9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56日,吕某甲(已判决)联系被告人吾星飞购买甲基苯丙胺(以下简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0元。当晚,吾星飞联系他人购买冰毒约0.5克,并将该冰毒交付给吕某甲。

2、2020522日,吕某甲联系被告人吾星飞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200元,吾星飞遂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200元,吴某某又联系被告人金小青购买冰毒,并以现金方式交付金小青毒资1000余元,后金小青联系他人购买冰毒约0.4克,并将冰毒交付给吴某某。当晚,金小青、吴某某、吾星飞、吕某甲至吕某甲位于衢江区**镇**村的家中,共同吸食该冰毒。

3、2020526日,吕某甲联系被告人吾星飞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0元,吾星飞遂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支付毒资1000元,吴某某又联系被告人金小青购买冰毒,并以现金方式交付金小青毒资1000元,后金小青联系他人购买冰毒约0.4克,并将冰毒交付给吴某某,后吴某某、吾星飞、吕某甲至吕某甲位于衢江区**镇**村的家中,共同吸食该冰毒。

4、2020529日,吕某乙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800元,吴某某遂联系被告人金小青购买冰毒,因毒品货源不足,吴某某通过微信支付金小青毒资500元,剩余的300元,归还吕某乙200元,共同购买香烟消费100元,后金小青联系他人购买冰毒约0.2克,送至廿里镇仁济医院附近交付给吴某某,当晚,吴某某和吕某乙共同吸食该冰毒。

2020年61日,被告人吾星飞主动至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廿里派出所投案;同年6月2日,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吴某某的父亲,吴某某的父亲将吴某某送去投案。同年922日,本院分别向被告人金小青、吾星飞、吴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三名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甲、吕某乙、徐某某、孔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金小青、吾星飞、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小青、吾星飞、吴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予以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小青、吾星飞系毒品再犯;金小青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吾星飞、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金小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金小青、吾星飞、吴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颖曦

检察官助理:刘霞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金小青、吾星飞、吴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详见电子卷宗,内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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