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吾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1963********,柯尔克孜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吾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18时50分许,涉嫌饮酒后驾驶新PB****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乌恰县**乡边境派出所前面路段处时,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现场图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吾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丽仙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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