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155号
被告人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93********,哈萨克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新疆昌吉市**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吾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吾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住在工作饭店所提供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号**房**房**。2020年8月10日10时许,吾某某饮酒后,借故进入被害人的房间,强行搂抱、抚摸被害人的胸部及下体并想要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激烈反抗下未得逞。被害人在反抗过程中,造成身体多处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020年8月11日19时20分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商务宾馆**房将被告人吾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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