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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吾某某涉嫌危险危险驾驶认罪认罚)(公开版)_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0418,柯尔克孜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住******号院**小区**号幢**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恰县公安居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2时23分许,被告人吾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新P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县**路**小区前面路段处时与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后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等笔录;

被告人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吾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仙

书记员:祖来哈

2020年7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吾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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