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吾**2019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在阿克陶县内总共四次骗取别人拿了725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努热曼吐尔逊
附:
1.被告人现在在阿克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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