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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吾某诈骗案件适用)(公开版)_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陶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吾**,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21987********,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住新疆阿克陶县玉麦乡**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阿克陶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阿克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阿克陶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吾**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吾**2019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在阿克陶县内总共四次骗取别人拿了725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努热曼吐尔逊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在阿克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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