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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住清徐县**乡**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清徐县公安局在清徐县**乡**村被告人员某某家中查获一辆电动三轮车、四辆电动自行车。

2019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员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街从一陌生人手中以500的价格购得一辆黑色“现代”牌电动自行车(电动机号JMDJW6-4001903152919,车架号134721904160019),购买时该车无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经查,该车系太原市小店区**村的被害人崔某某被盗车辆,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200元。

2019年1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员某某在该家中从约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800元的价格购得一辆银灰色“小刀”牌电动三轮车(电动机号1505044883,车架号L3YHADZB19038167)。经查,该车系太原市小店区**村的被害人张某某被盗车辆。经清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4090元。现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崔某某、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员某某明知所购买的车辆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国栋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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