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员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1981********,汉族,文化程度专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大同**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住阳高县**镇**街**号,现住大同市平城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6日,**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大同**部**注册成立,该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亲戚朋友进行宣传的方式,在线上和线下销售推出P2P类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被告人员某在任**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大同**部**期间,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93488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员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员某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宏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员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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