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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丕红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601号 

被告人周丕红,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息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乡**村**组。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9月1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丕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丕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周丕红在本市朝阳区鸿博家园期D区附近以2700元的价格向杜某某(另案处理)出售黄色可疑晶体一包;后杜某某将该包黄色可疑晶体分成两包,在本市朝阳区鸿博家园二期D区南门附近刘某某范某某转卖,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杜某某身上起获黄色可疑晶体二包,经称量重共计2.06克。经鉴定, 黄色可疑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周丕红于2020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马家堡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周丕红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搜查照片、称量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照片、社区戒毒决定书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刘某某范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丕红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搜查、举报、抓捕录像等视频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丕红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丕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丕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 陈慧权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周丕红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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