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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世能盗窃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周世能,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4********,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富宁县****村民委**小组2019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本案202072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5日由富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世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世能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富宁县****团边上出租屋门口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当日13时许周世能在富宁县****村民委**小组被民警抓获,并查获毛某某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1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世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世能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世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世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世能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秀秀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世能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物品保存于富宁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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