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六刑诉〔2020〕Z20号
被告人周世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0日被定安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青霞,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世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定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90年代初,被告人周世运从澄迈县老家到定安县**镇**村其姐姐周某甲家居住。1996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周世运在**村的一处荒园大便时,被**村村民符某甲过来撞见。次日上午,被告人周世运看到符某甲的女儿钟某甲(被害人,女,殁年10岁),周世运以带钟某甲去摘野果为由将其骗至村后的**山,尔后,周世运用石头击打钟某甲的头部致其死亡,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钟某甲系被钝器物体作用于右侧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周世运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死亡登记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到案经过、证明、办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符某甲、钟某戊、钟某己、吴某甲、吴某乙、钟某乙、钟某丙、符某乙、禤某某、周某乙、周某甲、周某丙、钟某丁、周某丁、周某戊、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世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DNA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世运因琐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晶洁
检察官助理:王家振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周世运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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