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三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周东明,曾用名刘东明,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4********,汉族,大学文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原**,住丹阳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丹阳市**街道**新村**号**室。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7月1日被镇江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1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东明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周东明利用担任丹阳市*甲镇**、丹阳市*甲局**、**、丹阳市*乙局(以下简称为丹阳市*乙局)**、**、丹阳**、*乙镇**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地产开发、工程管理、工程款拨付、土地转让、规费缴纳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陆某某、王某甲、厉某某等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6.805万元(以下未标注币种均为人民币)。
一、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东明利用担任丹阳市*甲局**、**、丹阳市*乙局**、**、丹阳**、*乙镇**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地产开发、规费缴纳等方面为丹阳**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东明安排该公司**陆某某为其特定关系人张某某经营的位于丹阳市*甲镇**村农庄房屋进行装修,并非法收受陆某某以代为支付装修款名义所送60万元。
二、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周东明利用担任丹阳市*甲局**、**、丹阳市*乙局**、**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江苏丹阳**建设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王某甲所送现金共计32万元。
1.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30万元;
2.2009年年底、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甲所送现金2万元。
三、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周东明利用担任丹阳市*甲局**、**、丹阳市*乙局**、**、丹阳**、*乙镇**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款支付、工程管理等方面为江苏*甲集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厉某某所送财物共计价值23.9746万元。
1.2008年初,被告人周东明在丹阳市一饭店门口收受厉某某所送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
2.2009年5月,被告人周东明在南京机场收受厉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3.2009年5月,被告人周东明在广州一酒店收受厉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4.2016年,被告人周东明安排厉某某为其特定关系人张某某经营的位于丹阳市*甲镇**农庄建设道路一条,后厉某某于2019年免除了该道路建设债务,上述道路工程成本费为18.9746万元;
5.2019年12月,被告人周东明在丹阳市人民医院收受厉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四、2008年至2015年,被告人周东明利用担任丹阳市*甲局**、**、丹阳市*乙局**、**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地产开发、工程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江苏*乙集团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尹某某所送财物共计折合14.32825万元。
1.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周东明在尹某某的家中收受尹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2010年12月,被告人周东明在北京一酒店收受尹某某所送现金美元0.5万元,折合人民币3.32825万元;
3.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尹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五、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东明利用担任丹阳**区**、丹阳市*甲局**、**、丹阳市*乙局**、**、丹阳**、*乙镇**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审等方面为丹阳市**置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束某某所送财物共计价值13.8万元。
1.2008年初,被告人周东明收受束某某所送的福特牌二手汽车一辆,价值12.8万元;
2.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丹阳一浴室收受束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六、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周东明利用担任丹阳市*甲镇**、丹阳市*甲局**、**、丹阳市*乙局**、**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转让、房地产开发等方面为江苏**有限公司、江苏*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公司**王某乙所送财物共计折合13.15307万元。
1.2006年底左右,被告人周东明在澳门一赌场收受王某乙所送价值1万元港币的赌场筹码,折合人民币1.00239万元;
2.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周东明在澳门一赌场收受王某乙所送价值5万元港币的赌场筹码,折合人民币4.889万元;
3.2008年初,被告人周东明在澳门一赌场收受王某乙所送价值5万元港币的赌场筹码,折合人民币4.56675万元;
4.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周东明在澳门一酒店收受王某乙所送现金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2.69493万元。
七、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周东明利用担任丹阳市*乙**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地产开发、工程管理等方面为江苏*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梅某某所送财物共计折合12.29568万元。
1.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梅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2.2013年2月,被告人周东明在丹阳一浴室收受梅某某所送现金港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0.80857万元;
3.2013年劳动节期间,被告人周东明在丹阳一浴室收受梅某某所送现金港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1.6001万元;
4.2013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周东明在丹阳一浴室收受梅某某所送现金港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0.79202万元;
5.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周东明在丹阳一浴室收受梅某某所送现金港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2.35875万元;
6.2014年劳动节期间,被告人周东明在丹阳一浴室收受梅某某所送现金港币1万元,折合人民币0.79404万元;
7.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周东明在丹阳一浴室收受梅某某所送现金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3.9422万元。
八、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周东明利用担任丹阳市*甲镇**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转让等方面为镇江**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汤某某所送财物共计折合9.1886万元。
1.2006年11月,被告人周东明在美国纽约机场收受汤某某所送现金美元0.2万元,折合人民币1.5731万元;
2.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周东明在汤某某办公室收受汤某某所送现金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7.6155万元。
九、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东明利用担任丹阳市*甲局**、**、丹阳市*乙局**、**、丹阳**、*乙镇**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地产开发、规费减免、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丹阳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阳市**镀层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刘某某所送财物共计价值6万元。
1.2009年8月,被告人周东明在江苏**有限公司**王某乙家中收受刘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2.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某所送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3.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某所送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4.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某所送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5.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某所送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6.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丹阳一浴室收受刘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十、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周东明利用担任丹阳市*甲镇**、丹阳市*甲局**、**、丹阳市*乙局**、**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规费减免等方面为江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杨某甲所送财物共计价值5.0648万元。
1.2006年12月左右,被告人周东明在美国一酒店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美元0.2万元,折合人民币1.5648万元;
2.2008年春节后,被告人周东明在杨某甲的办公室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
3.200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甲所送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4.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
5.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甲所送现金1万元。
十一、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周东明利用担任丹阳市*甲局**、**、丹阳市*乙局**、**、丹阳**、*乙镇**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规费减免、企业经营等方面为江苏**造纸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朱某某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
1.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2.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3.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朱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4.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丹阳一浴室收受朱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5.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丹阳一浴室收受朱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十二、2012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东明利用担任丹阳市*乙局**、**、丹阳**、*乙镇**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资质管理、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肖某某所送财物共计价值5万元。
1.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肖某某所送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
2.2012年年底、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丹阳一浴室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3.2016年除夕,被告人周东明在江苏**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吴某甲家中收受肖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
十三、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周东明利用担任丹阳市*乙局**、**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房地产开发、规费缓交等方面为丹阳市*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阳市**工程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荆某某所送财物共计价值3万元。
1.2010年年底,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荆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2.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荆某某所送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3.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荆某某所送价值0.5万元的购物卡。
十四、2006年至2011年,被告人周东明利用担任*甲镇**、丹阳市*甲局**、**、丹阳市*乙局**、**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转让、规费减免等方面为江苏**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谋取利益,2007年春节后,被告人周东明在该公司**吴某乙办公室非法收受吴某乙所送现金2万元。
十五、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周东明利用担任丹阳市*甲局**、**、丹阳市*乙局**、**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施工图审、工程资质、规费缴纳等方面为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杨某乙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
1.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乙所送现金1万元;
2.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周东明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乙所送现金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东明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所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全部涉案财物均已依法扣押、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等物证;
2.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相关工程合同、相关用地资料、相关公司财务资料、相关商品房预售资料等书证;
3.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4.证人陆某某、王某甲、厉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
5.被告人周东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东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东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东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婷
2020年12 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东明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赃款现扣押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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