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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中令盗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03号

被告人周中令,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靖江市**镇**村**船厂(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中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月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于2002年8月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5年6月19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2月21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6月12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3月13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9月4日释放。被告人周中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中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周中令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中令,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周中令至张家港市**镇**街**号**楼,采用踹门等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某暂住的**室,窃得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450元、身份证等物。

被告人周中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周中令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中令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中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中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中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中令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中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建坤

检察官助理:张宁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中令现在靖江市**镇**村**船厂其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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