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361号
被告人周中俊,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周中俊曾因盗窃,于2020年8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3月4日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2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中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中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中俊于2020年9月22日下午,采用溜门入室等手段,到江阴市**镇**村**号北侧被害人石某某的租住处,从塑料储物箱内窃得人民币5500元。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2000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中俊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中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中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中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中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中俊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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