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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临军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周临军,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武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临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周临军进入邛崃市人民医院第一住院部8楼52床房间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52床床头柜上包内的现金400余元盗走。随后,周临军又到邛崃市中医院住院部5楼九病室内,将被害人黄某某放于20床床头柜上的一蓝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500余元、老年手机一部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临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临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临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临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正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临军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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