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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丽丽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756号 

  被告人周丽丽,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国**公司日照分公司业务员,租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楼**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2020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 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丽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周丽丽在日照市东港区**路**饭店收银台内,盗窃被害人袁某某钱包一个,内含现金4361.5元,居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一宗。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周丽丽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2)监控视频录像;(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丽丽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丽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丽丽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丽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丽丽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盗物品已退回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季  艳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丽丽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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