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499号
被告人周丽蓉(聋哑人),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丽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周丽蓉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兴堰路段乘坐1265路公交车时,趁被害人黄某某不备,将其携带的挎包拉链拉开并盗走包内现金人民币1950元,后周丽蓉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渡二村公交站下车。
2019年1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周丽蓉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盾安九龙都往瑞成商都的地下通道被公安民警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周丽蓉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95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丽蓉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作案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丽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9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丽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丽蓉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丽蓉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丽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丽蓉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顺杰
检察官助理:谭超念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丽蓉现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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