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周义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1月19日、2016年8月4日、2017年7月11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义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周义军为筹集毒资,多次在崇阳县天城镇森林公馆工地、国际商贸城小区、金泰小区等地共盗窃10辆摩托车,其将部分盗得的摩托车出售给收购废品的人,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购买海洛因吸食。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19日15时许,周义军来到崇阳县天城镇森林公馆工地,盗走失主黄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150元的黑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
2.2020年6月14日0时许,周义军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凯鸿小区一区,盗走失主舒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150元的红色陆豪牌摩托车。
3.2020年6月23日11时许,周义军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国际商贸城小区,盗走陈某某和另一失主停放在此处的2辆蓝色豪爵牌摩托车,周义军将该2辆摩托车推到约500米远的一工地后,租来一辆三轮车准备运走被盗摩托车时,发现国际商贸城小区保安往其所在方向走来,周义军弃车逃离,后该2辆摩托车被追回归还失主。经鉴定,被盗2辆摩托车分别价值150元。
4.2020年6月26日14 时许,周义军来到崇阳县天城镇锦绣天成“车饰界”汽车服务中心门口,盗走失主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2310元的白色双雅牌踏板摩托车。
5.2020年6月27日12时许,周义军来到崇阳县天城镇金泰小区3号楼2 单元楼下,盗走失主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宗申牌摩托车。
6.2020年6月30日18 时许,周义军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兴业苑25栋楼下车棚,盗走失主甘某某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美可达牌电动车。
7.2020年6月底的一天,周义军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国际商贸城小区保安亭旁,盗走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
8.2020年7月2日13时许,周义军来到崇阳县天城镇金泰广场,盗走失主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大阳牌踏板摩托车。
9.2020年7月6日17时许,周义军来到崇阳县天城镇崇阳大道32B欧兰特晾衣店门口,盗走失主黄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价值150元的灰色豪豹牌踏板摩托车。
2020年7月10日,崇阳县公安局天城派出所民警在崇阳县康复医院住院部507病房抓获被告人周义军,民警在医院停车场查获周义军盗得的失主黄某乙的摩托车,后该摩托车退还失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2辆(拍照固定);2.户籍证明、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崇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黄某甲、陈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陈述;4.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周义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义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义军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义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宏谋
黄 蒲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义军现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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