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周义水,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6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号,暂住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义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自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周义水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村**号,开锁进入张某某的暂住地,将桌上挎包内的人民币2000余元窃走。
2019年10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周义水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村,先后进入朱某某、王某某的暂住房内,将一部“OPPO”牌手机、一部“三星”牌手机及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窃走。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820元。
被告人周义水于2019年10月29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老君堂村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台湖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京东订单;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义水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讯问录像、侦查实验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义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义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松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义水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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