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乐兵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535号

被告人周乐兵,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住四川省资阳市**路**号。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2011年8月1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1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乐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周乐兵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湖**路**号房间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两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共计0.35克)和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2克)贩卖给章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当场另从周乐兵处查获作案手机一部。

被告人周乐兵到案后拒不承认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乐兵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及提取检材笔录;

7.抓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乐兵贩卖甲基苯丙胺0.5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乐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乐兵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晴

检察官助理:李  博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周乐兵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