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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于刚盗窃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周于刚,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开发区**小区**栋**室。被告人周于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于刚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4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于刚到泗县开发区**菜市场“**水产店”,以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彭某某存放在桌子内现金102000元。

2.2018年1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于刚到泗县开发区**菜市场“**鲜鱼店”,以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李某乙存放在桌子内现金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于刚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于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妹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于刚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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