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云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8时许,被告人周云金对正在玉山县**菜市场买菜的黄某某实施扒窃,盗取其红色VIVO手机一部,后又对正在市场买菜的陈某某实施扒窃,在扒窃过程中被发现,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云金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玉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黄某某手机购买收据凭证复印件、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周云金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证人王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云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云金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晓玲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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