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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亚冲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

被告人周亚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队。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8月17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11月1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亚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周亚冲逞强耍横、无事生非,伙同他人多次对海口市新坡镇云山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办公设备和停放在该项目部的小轿车进行打砸,且无故殴打他人,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具体如下:

(一)2014年8月1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周亚冲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以**项目部拖欠其工钱为由,打砸**项目部办公室内办公室用品,后因**项目部员工王某某报警而离开。同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亚冲伙同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持镰刀、钢管再次来到**项目部办公室打砸办公用品,致使该办公室内的联想牌电脑显示屏一台、惠普牌J3608型号传真机印标机一台、惠普牌M1005MFP型号打印机一台、GESTETNER(基士得耶)牌DSM818S型号打印机一台损坏。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4596元。

(二)2014年8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周亚冲向吴某某(已起诉)称**项目部拖欠其工钱。为追讨债务,吴某某随周亚冲驾驶车牌号为琼ALZ***的黑色花冠小轿车来到**项目部工地,二人阻拦工地工人施工后,周亚冲持砍刀、吴某某持钢管,打砸**项目部经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工地的一辆车牌号为鄂AQ1***的力帆牌小汽车。经鉴定,小轿车被打砸的损失价值人民币7151元。

(三)2014年10月1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周亚冲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来到**项目部工地,再次将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鄂AQ1***的力帆牌小汽车用石头打砸致损。经鉴定,小轿车被打砸的损失价值人民币405元。

(四)2014年10月11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周亚冲伙同三名男子(另案处理)来到海口市新坡镇三沙沙场宿舍,持铁棍无故殴打三沙沙场员工温某某,致温某某左尺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力帆小轿车全车被砸损伤情况照片、维修工料费发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蔡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亚冲的供述和辩解;

5.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二、被告人周亚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如下:

(五)2014年11月1日15时45分许,被告人周亚冲在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仁里村村委会云庵村路段处,持枪向被害人林某某讨债,被周某某等人阻拦并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周亚冲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周亚冲身上缴获改制鑫盛牌射钉枪一支、南山牌NS301型射钉器一支、S1型钉枪弹86枚、113粒细颗粒铁砂113粒(经鉴定,一支改制鑫盛牌JD007B型射钉枪,是以射钉枪弹火药燃烧产生的动力,具有杀伤力;一支南山牌NS301型射钉器是工具,不是枪支;86发射钉枪弹,在改制射钉枪管内填充弹丸用该弹发射就成为完整的弹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亚冲的供述与辩解;

5.枪支弹药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亚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2152元,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亚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璐    

2015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亚冲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书证二本笔记本;

3.扣押的涉案款物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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