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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亚平故意伤害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18〕190号

    被告人周亚平(绰号“捞仔平”,“湖南平”),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镇**村**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被连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为2012年8月9日至2016年2月8日),于2015年1月4日被假释;因本案于2018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亚平涉嫌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8月9日两次退回连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连州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9日、10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内于2018年7月1日、同年9月9日共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1日15时30分许,何某某(已判刑)因其弟盗窃被抓一事被人拍视频放上网传播的事情,来到连州市****楼盘****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刘某某理论并发生争执。随后何某某纠集蒙面的被告人周亚平等共十人持铁水管等器械殴打被害人刘某某,并对办公室的财物进行打砸。在殴打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的黄金手链掉到地上,被周亚平捡起,佩带的劳力士手表滑脱被周亚平抢走。随后何某某带着周亚平等参与打砸的人员逃离现场。经清点,该公司办公室里的飞利浦电脑显示器、春芽木大班台台面、春芽木某某凳、大象工艺品、人像工艺品、保险柜、电热壶等财物被毁坏。

经连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连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劳力士牌日志型腕表价值人民币56000元,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4020元;被毁坏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8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亚平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又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另单独实施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亚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假释,且在假释期满后的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霓裳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亚平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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