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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亮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76号

被告人周亮,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号,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1年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2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8年2月2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周亮与吸毒人员郭某某微信联系并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以下币同)后,在重庆市巴南区**小区**幢**住房内,将1小包冰毒(净重0.14克)和1颗麻古(净重0.09克)贩卖给郭某某,随后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从郭某某身上检查出上述毒品,从周亮住处搜查出另1小包冰毒(净重0.23克)和2颗麻古(净重0.15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涉案冰毒和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周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亮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辨认、辨认现场、搜查、检查、称量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6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亮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周亮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6000元,并对作案手机、电子称等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邓维锋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周亮现被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提讯证一份

3作案手机、电子称等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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