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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仕和非法采矿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环保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周仕和,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71********,汉族,小学肄业,经商,出生地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路**号,现住重庆市巫溪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1日经巫溪县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巫溪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次日被巫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仕和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0月8日至11月7日,自2018年12 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9月23日至10月7日,自2018年12月7日至21日,2019年2月19日至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6日,被告人周仕和注册成立巫溪县**石材加工厂,经营石材来料加工、销售业务。2013年10月28日,周仕和以周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巫溪县**沙石加工有限公司,经营河道砂石开采、加工和销售业务。两公司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后,便在后溪河巫溪县天星乡宝龙村河段采挖砂石加工销售。两公司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6日。2016年6月,巫溪县镇泉引水工程开始蓄水,淹没了**石材加工厂,周仕和便到引水工程下方河段采挖砂石加工,但仍以**石材加工厂的名义进行销售。2016年11月16日,巫溪县水务局向**沙石加工有限公司下发“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恢复河道原貌,但**沙石加工有限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并未停止采砂作业。2016年12月8日,**沙石加工有限公司向巫溪县水务局申请延期采砂许可证未获批准,仍未停止采砂作业。同年12月27日,巫溪县水务局召集全县所有的砂场主开会,要求各砂场主停止非法采砂行为,等待统一规划并办理采砂许可证后方能采砂作业,周仕和对此次会议的内容清楚了解,但仍未停止采砂作业。2017年5月,谭某某(另案处理)为收回周仕和对其的借款,提出与周仕和共同经营管理砂厂,各自占股50%。同月19日,双方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随后,谭某某进入周仕和的砂厂负责现场管理和销售等,谭某某先后以**石材加工厂和向某某注册的巫溪县*甲建材有限公司从事砂石销售、收取货款等事宜。2017年11月16日,巫溪县镇泉引水泄洪维修坍塌的隧洞,使得**石材加工厂露出水面。同年12月左右,谭某某指挥工人前往库内转运**石材加工厂库存的砂石,并与其在河道内采挖的砂石混同加工销售。周仕和谭某某经营期间的砂石主要销售给巫溪县*乙建材有限公司和巫溪县*丙建材有限公司等。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审计得知:2017年1月至10月,周仕和与谭某某向上述两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335690.08元(已扣除运费)。

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周仕和在巫溪县*乙建材有限公司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仕和的供述与辩解;

4测绘测量技术工作报告、司法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仕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米双鹏

检察官助理:高  铭

2019年10月 14 日

附:

    1.被告人周仕和现被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20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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