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仕权、古金玄制造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623号

被告人周仕权,绰号阿权,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惠东县****村委****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制造毒品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金玄,曾用名古志杰,绰号杰古,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惠东县**镇黄塘村委**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制造毒品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仕权、古金玄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2019年7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前,被告人周仕权准备了制毒原料“碱”、制毒“废水”、氨水,制毒工具铝锅、塑料桶、塑料筛子等,并于当日通过被告人古金玄购买一台煤气炉头准备在其惠东县白花镇黄塘村委古岭村**号家中制造毒品氯胺酮。当天晚上23时许,周仕权将制毒原料“碱”及制毒工具脱水机、塑料桶、塑料筛子搬到其家中二楼天台开始制造毒品。周仕权将“碱”放入脱水机进行脱水加工后装入铝锅。2019年1月22日14时许,周仕权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家门前龙眼树下青色塑料桶中查获一瓶用白色胶桶装的黑褐色可疑液体(净重7.4千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3.63g/100g)、三瓶氨水(其中一瓶已用完),在其家中一楼查获煤气炉头、煤气罐、脱水机,在其家中二楼天台查获用一银色铝锅装的黄色粉末状疑似毒品(净重5.65千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含量为6.99g/100g).

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古金玄在其惠东县白花镇黄塘村委皇田村家中制造毒品。古金玄将“摇头丸”、“Y仔”粉碎后与氯胺酮互相混合后用不同颜色的小塑料袋进行打包分装。2019年1月22日14时许,古金玄在惠东县白花镇黄塘村委古岭村**号周仕权家旁边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白花镇黄塘村委皇田村家睡房内缴获一批橙色粉末状可疑毒品(净重293.03克,检出MDMA(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及尼美西泮成分)、一批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净重167.7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201粒橙色药丸状可疑毒品(共净重38.19克,检出尼美西泮成分),以及二台电子秤、一台封口机、三十一个紫色塑料袋、八百个银色塑料袋等制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称量、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仕权、古金玄无视国法,非法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光

2019年8月9

附:

    1.两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10卷,光盘30张,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