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1190号
被告人周付阳,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乡**村**组**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付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付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付阳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谢某某、黄某某所在的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介绍业务项目,骗取谢某某、黄某某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后使用保洁绿化服务合同、服务协议、招标合同等多份虚假文件,以支付项目保证金、招待费、好处费为由,骗取谢某某、黄某某人民币共计160万余元。
2020年8月期间,周付阳谎称可以给被害人刘某乙所在的上海**楼宇保洁有限公司介绍写字楼保洁项目,然后使用虚假的清洗保洁合同,以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刘某乙人民币共计6.6812万元。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周付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谢某某、黄某某的陈述及其二人提供的多份合同、招标书、邀请书、解除《**公司股权分配书》协议等书证证实,周付阳谎称可以介绍业务项目,骗取其二人与周付阳签订合作协议,后周付阳使用多份虚假的项目合同,骗取其二人支付项目保证金、招待费、好处费以及其他费用,造成其二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外墙清洗保洁合同证实,周付阳谎称可以帮其介绍写字楼保洁项目,使用虚假的保洁合同,骗取其支付保证金6.6812万,另证实其还应周付阳的要求,帮助周付阳收取黄某某的转账。
3.证人傅某某、刘某甲、王某甲、赵某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以及王某甲、刘某甲、赵某某、王某乙、张某甲、刘某乙、张某乙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周付阳以公司走账为由,让上述证人以及其他人员帮忙收取黄某某、谢某某的转账,然后再转给周付阳。
4.谢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转账记录(附谢某某、黄某某二人整理的转账明细)证实,谢某某、黄某某直接给周付阳转账或者向周付阳指定的他人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刘某乙转账给周付阳6.6812万元。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周付阳于2020年8月25日主动投案。
6.被告人周付阳的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7.被告人周付阳的户籍材料,证实其住址、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付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付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的项目合同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付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付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付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青峰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付阳现被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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