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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代全、李某甲诈骗、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19〕423号

被告人周代全(绰号:和平子),男,1983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社区居委会****号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7日经本院建议,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代全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退回奉节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周代全、李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周代全与被告人李某甲以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周代全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的棚户改建房卖于李某甲。后李某甲、周代全以李某甲名义骗取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60104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流水、退款凭证、奉节县朱衣镇人民政府关于周代全等人涉嫌诈骗棚改资金线索移交函、房屋买卖合同、拆迁房屋人口及附属设施原始登记表、非住房安置对象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附属房、功能房及附属设施补偿概算表、奉节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朱衣镇集体土地上未经登记房屋处置会审的复函、奉节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朱衣镇黄国社区、五湘社区、麻林村部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公告、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冉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樊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代全、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开设赌场罪

1.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代全与周某甲、丁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奉节县朱衣镇麻林村3组(小地名黄果树)、朱衣镇五湘社区6组(小地名张家湾)、朱衣镇黄果社区4组(小地名任家湾大瓦房)、朱衣镇红峡新农村(小地名谢家梁)一闲置门市、西部新区宝澜顿酒店8888房间、西部新区风情酒店8888房间等地多次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共抽头渔利25万余元。

2.2018年农历腊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周代全与丁某某、周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奉节县西部新区宝澜顿酒店8888房间、西部新区风情酒店8888房间、西部新区澳海澜庭小区、朱衣镇红峡新农村(小地名谢家梁)一闲置门市等地多次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共抽头渔利人民币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李某丙、曾某某、杨某乙、童某某、罗某某、向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丁某某、郑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代全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周代全被奉节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奉节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代全、李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征迁补偿款人民币601046.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代全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代全、李某甲在诈骗罪中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代全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周代全、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代全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城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代全现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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