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周代燕,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1992年4月25日被四川大竹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9月20日被四川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撤销假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邻水县检察院批准,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可兵,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四川省大竹县**乡**村**组。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2年3月30日被原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4年11月17日被裁定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8日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邻水县检察院批准,由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代燕、陈可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19日1时许,周代燕,陈可兵两人来到邓某某位于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家中的杂物间,周代燕,陈可兵两人将邓某某的屋门撬开,入室盗窃邓某某家中杂物间内的6只土鸡。
2、2020年8月19日0时许,周代燕,陈可兵两人来到甘某某位于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住宅旁的鸡圈里,盗窃2只黄颜色的母鸡。
3、2020年8月19日0时许,周代燕,陈可兵两人来到胡某某位于邻水县**乡**村**组**号住宅旁无人居住的老房子改造的鸡圈内,盗取鸡圈内的12只土鸡。
4、2020年8月19日0时许,周代燕,陈可兵两人来到贾某某位于邻水县**乡**村**组**号住宅旁的鸡圈里,盗取6只母鸡。
5、2020年8月24日0时许,周代燕,陈可兵两人来到刘某某位于邻水县**乡**村**组**号无人居住的鸡圈里,盗取4只土鸡。
6、2020年8月24日0时许,周代燕,陈可兵两人来到黄道金位于邻水县**乡**村**组**号的鸡圈里,盗窃15只的土鸡。
经鉴定,周代燕、陈可兵盗窃的25只土鸡价值148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代燕、陈可兵多次共同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代燕、陈可兵具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代燕、陈可兵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周代燕、陈可兵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兴强
检察官助理:庞丹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册肆册、光盘肆张。
4、起诉书十八份、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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